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