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时,拆迁部门应当告知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具体事项,让被拆迁人协商选择。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拆迁人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当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拆迁人就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当由被拆迁人在已经公示的房屋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多数决定是指由被拆迁人进行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随机选定是指被拆迁人在已经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