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